为加强我院的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聊城大学教学巡视督导条例》并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教学巡视督导的组织构成
学院成立由院长聘任的教学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称“教学督导员”,学院教学督导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巡视督导工作。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学院在职教师,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热爱教育事业,关注高等教育发展动态,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
3.治学严谨,师德高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丰富的本科教育教学经验或实验教学经验和教学改革成果。
4.善于接受新事物,熟悉网络平台教学,能够在推进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新型教学模式方面起到推动作用者、校级以上金课、教改项目主持人优先推荐。
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
1.由院长聘任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报教务处审核。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工作不履行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1.教学督导组负责制定本院的教学巡视督导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巡视督导工作计划应包括教学秩序、学期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及作业批改、考试秩序等。
2.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员会议,及时汇集、分析、研究教学督导员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编发《教学巡视简报》。
3.每学期末向学院书面汇报一次督导工作。
4.教学督导员应严格按照教学巡视督导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方案的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5.协助教务处调查、核实本院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第五条 教学巡视督导方法
1.全面检查本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
2.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3.随时将教师备课、课堂检查、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情况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大学外语教育学院)。
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外语教育学院)
2020 年 9 月 17 日